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17 浏览 31417 次
权使用“最权威”、“权威性”的宣传,向其他竞争对手主张权威性,本身就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对证据材料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对“采购招标网”网站名称有合法使用权,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对证据材料6的真实性无异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告应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进行虚假陈述,称其是由“神华公司”等出资组成的,也就是说由“神华公司”主办、主管。

  被告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7、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8、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9、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查询信息》;10、《中国报刊大全1999—2000》。

  被告以证据材料7证明被告的“采购招标网”网站名称经过实质审查、异议而合法获得;以证据材料8证明被告的“采购招标网”网站名称获得行政许可;以证据材料9证明存在“中国招标采购网”网站名称,原告对“采购、招标”并非唯一“权利人”;以证据材料10证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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