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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7、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8、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9、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查询信息》;10、《中国报刊大全1999—2000》。
被告以证据材料7证明被告的“采购招标网”网站名称经过实质审查、异议而合法获得;以证据材料8证明被告的“采购招标网”网站名称获得行政许可;以证据材料9证明存在“中国招标采购网”网站名称,原告对“采购、招标”并非唯一“权利人”;以证据材料10证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