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17 浏览 31426 次
告虽对证据材料10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被告出示了其原件,故本院对证据材料10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报刊名称与网站名称为商业标识的不同形式,故本院对证据材料10的证明内容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1999年12月3日,其经营范围是:国内招标与投标服务;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工程管理、投资、商务及其他经济信息咨询;工程及设备安装监理;高新技术项目、实业项目的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承办国内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展览,相关业务人员培训;互联网信息服务;利用www.chinabidding.com.cn网站发布网络广告。

  2001年4月1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站名称予以公告,公告号为:01020200141200004,该网站对应的域名为:chinabidding.com.cn。

  2002年4月11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给原告颁发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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