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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被告的“采购招标网”网站名称与原告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站名称存在名称上的相似性,足以造成他人的误解,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该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被告关于本案是原告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的行政纠纷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站名称予以备案登记,这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但“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站名称并不能够因此而当然地成为一种权利。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站名称中的“中国”是地域概念,“采购与招标”表示行业经营方式,“网”是网站名称中必备的通用名称。可见,“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站名称缺乏显著特征,不具有识别性。
原告虽主张自2000年起,“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成为唯一一家国家指定的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告的网站,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其在业内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而且常被业内外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