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17 浏览 31416 次
为“采购与招标网”,但原告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其“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站名称通过向相关公众提供采购、招标信息的经营方式,长期使用后已被相关消费者和同业者认为起到区别出处的作用,即通过实际使用为相关公众知悉,并具有识别性。故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明其“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站名称已经成为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因此,原告关于被告的“采购招标网”网站名称与原告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站名称存在名称上的相似性,足以造成他人的误解,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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