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义明破坏生产经营案
发布时间 2014-08-21 浏览 24260 次
部成员,不制止金义明的不法行为,反而积极参与实施,系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已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义明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5月29日起至2003年5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金元贵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5月29日起至2002年5月28日止)。

  三、被告人金嘎福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5月29日起至2002年5月28日止)。

  四、被告人朱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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