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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晓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和脱逃罪;被告人刘杰、李正春、毛建民、马自国的行为构成销售赃物罪;被告人李国成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被告人彭晓云系累犯,被告人刘杰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马自国主动投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264条、第316条第1款、第312条、第65条、第67条、第68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彭晓云对盗窃罪和脱逃罪的指控无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彭晓云构成抢劫罪,缺乏事实根据;2.彭晓云构成盗窃罪,但具有法定从轻情节;3.对脱逃具体情节认定有误。
被告人刘杰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是介绍买卖,不知道车是偷来的,不构成销赃罪。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刘杰是介绍人,车款由彭晓云收取;2.刘杰主观上不明知车是盗来的;3.国家机关争相购买,以致刘杰认为车不会是偷来的,而且这些机关负责人未被追究,说明他们不明知,刘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