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晓云盗窃、脱逃、抢劫,刘杰等销售赃物案
发布时间 2014-08-22 浏览 28977 次
定结论,物价评估鉴定书,被盗车辆的照片,有关抓获经过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各被告人亦作了供述,六被告人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一致。各证据能相互印证,且经法庭当庭质证并确认有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晓云无视国法,采取秘密手段,大肆窃取三菱汽车等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杰、李国成、李正春、毛建民、马自国明知无机动车证件手续、并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销售车辆,仍进行销售或购买机动车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其中,被告人刘杰、李正春、毛建民和马自国构成销售赃物罪;被告人李国成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同时,被告人彭晓云在蒙自县公安局抓获后又脱逃的行为还构成脱逃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晓云在大姚县盗窃三菱车后在南华县强行冲卡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本院认为,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69条关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条件,故指控被告人彭晓云犯抢劫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彭晓云辩解不构成抢劫罪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彭晓云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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