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晓云盗窃、脱逃、抢劫,刘杰等销售赃物案
发布时间 2014-08-22 浏览 28974 次
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此外,辩护人提出起诉书认定彭晓云脱逃具体情节有误、彭晓云在盗窃罪中有从轻情节的辩护观点有事实依据,对脱逃具体情节的认定已作了纠正,但被告人彭晓云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系累犯,故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杰、李国成、毛建明、马自国的辩护人关于“无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予采纳。李正春的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杰具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被告人马自国主动投案,均应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对销售、收购赃物的各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316条第1款、第312条、第57条第1款、第65条、第67条、第6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彭晓云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2.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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