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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99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沈益占、单桂毛头戴迷彩帽,携带尖刀,窜至嵊州市104国道线三聚潭地段,以检查车辆证件、要求搭车为名,采用持刀胁迫的手段,从驾驶员高向武姐弟身上劫得人民币1100元及价值人民币780元的金项链一条。赃款二被告人平分,金项链1条由沈益占所得。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高向武、高向娟陈述,证明10月13日凌晨在离嵊州城区6公里左右的一个加油站停车睡觉,被两个头戴迷彩帽,手持尖刀的年轻人敲醒,持刀对他们威胁,共劫去人民币2100元及金项链一条等事实;尖刀、迷彩帽经公诉人当庭出示,两被告人辨认系作案时使用无误;提取笔录及领条,证明从沈益占家提取水波浪金项链1条(有鸡心)并发还给被害人高向娟之事实;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