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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失主朱勇明陈述及失窃证明,证明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在爱湖头村与新的环城路处停车休息时失窃诺基亚5110型手机1只之事实;扣押单及领条,证明从沈益占处扣押诺基亚5110型手机1只已发还给朱勇明;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诺基亚51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440元;被告人沈益占供认不讳。
13.1998年10月29日晚7时许,被告人沈益占窜至嵊州市浦口镇王亚南的副食品批发部,采用爬围墙、撬门洞开锁的手段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1.2万元及价值人民币900元的硬盒中华香烟3条。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失主王亚南陈述,证明10月29日晚失窃现金2.7万元之事实;失主郑瑶(系王亚南之女儿)陈述,证明被窃3条硬盒中华牌香烟之事实;证人张传华证言,证明沈益占曾向其借款2000元并已归还之事实;证人茹剡良证言,证明沈益占曾向其借款1000元并于王亚南家失窃后一个星期归还之事实;扣押单,证明从张传华、茹剡良处扣押人民币3000元;领条,证明郑瑶领到被追回的赃款3000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