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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97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益占在嵊州市精制茶厂,趁无人之际,窃得珠茶90余斤,价值人民币55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失窃证明,证明1997年嵊州市精制茶厂曾失窃珠茶之事实;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珠茶45公斤价值人民币550元之事实;被告人樊小君供述,证明1997年6月左右,沈益占叫他一起到江滨市场卖过一袋茶叶计90斤得款500元,沈讲茶叶是偷来的;被告人沈益占供认不讳。
15.1997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沈益占伙同陈忠祥(另案处理),在嵊州市精制茶厂,趁无人之际,窃得珠茶268公斤,价值人民币3055.2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失窃证明,证明1997年嵊州市精制茶厂曾失窃珠茶之事实;证人过小明证言,证明1997年8月份,有两个浦口人到嵊州市茶场精制厂出卖过珠茶之事实;书证记账联、入库单,证明8月1日沈益占以“浦口沈军”的名义向嵊州市茶场精制厂出售茶叶268公斤,计人民币3055.20元,经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