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发布时间 2014-08-24 浏览 23234 次
 第三类:除第一、二类以外,其他不列名的出口商品由经过批准的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放开经营。

  经营第一、二、三类出口商品中实行出口许可证和出口配额(包括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按照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对香港、澳门出口的商品,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加强管理;政府间协定贸易项下的第一、二、三类出口商品,均按照指令性计划管理;对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出口商品,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指定的外贸进出口公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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