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8-25 浏览 24006 次
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对申请复查换证的出口食品厂、库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出口食品厂、库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商检机构应当收回注册证书、撤销注册编号,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第十七条 卫生注册证书及注册编号不得涂改、借用、转让、冒用、伪造,违者由商检机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国家商检局对各地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对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库进行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出口食品厂、库对商检机构的评审结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出口食品厂、库的分厂、联营厂以及不在同一厂区加工的生产车间,必须分别实施卫生注册或者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口食品厂、库需要向国外办理注册或者登记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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