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8-25 浏览 24001 次

【颁布日期】1994-11-14

【实施日期】1994-11-14

【有效性】失效

【全文】

 

 

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

1994年11月14日

 

  (1994年11月14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厂、库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厂、库(以下统称出口食品厂、库)必须取得卫生注册或卫生登记证书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登记工作。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检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厂、库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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