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各项办法自1990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第一类 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的、资源性的、国际市场垄断的和某些特殊的出口商品,实行指令性出口计划。对于第一类甲种出口商品,由国家指定的一家或几家国家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对于第一类乙种出口商品,由国家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与地方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联合经营、统一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