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和加强出口商品经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8-29 浏览 24232 次
证机关提供所协调管理的第二、三类出口商品的市场、客户、价格资料,供发证机关参考。在制定第二、三类出口商品的出口计划(含计划外审批)和确定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品种、数量时,各主管单位要征求进出口商会的意见,并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对第一类出口商品,进出口商会对发生问题较多的第二、三类出口商品,要分别制定协调管理办法,报经贸部审批后实施。各地经贸厅(委、局)要负责监督本地方各级各类外贸企业执行统一的协调管理办法。

  以上各项办法自1990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第一类 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的、资源性的、国际市场垄断的和某些特殊的出口商品,实行指令性出口计划。对于第一类甲种出口商品,由国家指定的一家或几家国家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对于第一类乙种出口商品,由国家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与地方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联合经营、统一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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