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官桥茶叶加工公司诉安溪县规划建设局抵押登记案
发布时间 2014-08-30 浏览 32380 次
:朱建家,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祖海,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市支行法律事务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林艺强,中国工商银行安溪县支行信贷员。

  第三人:安溪神龙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益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咏梅,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奕清;审判员:王振义;代理审判员:刘建安。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惠英;审判员:黄少鸿、董丽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8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申请抵押登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效。

  2.原告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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