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安溪县官桥205线开发小区39号综合楼,建筑面积2697m(上标2),系原告安溪县官桥
茶叶加工公司(以下简称官桥
茶叶公司)的财产。2002年间,安溪神龙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安溪县支行(以下简称安溪工行)申请贷款。2002年9月27日,神龙公司以自己址在安溪官桥车站边的厂房作为抵押物向安溪工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向被告安溪县规划建设局下属的安溪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安溪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未经认真审查,将属于原告所有的39号综合楼错误地作为神龙公司的财产一并予以抵押登记。被告下属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请求撤销被告下属的安溪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于2002年9月28日对神龙公司申请的属原告所有的址在安溪官桥205线开发小区39号综合楼作出的抵押登记行为。
3.被告辩称:安溪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外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上是一个独立主体,安溪县规划建设局作为被告是错误的,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原告的注册资本登记显示并没有讼争房产作为固定资本投资,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