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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安溪县支行述称:讼争涉及的官桥205线开发小区39幢综合楼是第三人神龙公司的财产,并非原告的财产,1995年以来,神龙公司均把该综合楼以公司的财产进行工商登记,委托有关评估和办理贷款抵押,2002年9月27日被告为第三人神龙公司办理贷款抵押登记合法有效。
5.第三人安溪神龙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述称:安溪县官桥车站边205线开发小区39号综合楼(建筑面积2697m(上标2))的产权属原告官桥茶叶加工公司所有。该楼1992年8月15日由原告出资购地基建,而第三人神龙公司于1994年才成立,该栋综合楼的产权不属第三人神龙公司所有。被告下属的安溪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官桥茶叶加工公司所有的39号综合楼作出的抵押登记行为应撤销。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涉及设定抵押的安溪县官桥车站边205线开发小区39栋综合楼(建筑面积2697m(上标2)),由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