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官桥茶叶加工公司诉安溪县规划建设局抵押登记案
发布时间 2014-08-30 浏览 32389 次
》第四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上述规定均明确房屋产权证是作为抵押登记的合法权源依据。本案原审第三人神龙公司以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综合楼及厂房等财产与上诉人安溪工行签订编号为2002(安溪)工银(高抵)字第03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向被上诉人安溪县规划建设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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