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原审第三人神龙公司虽向上诉人安溪县规划建设局提交了法人资格证明、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厂房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及房屋产权证,但抵押物中的六层综合楼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在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上是注明清楚的。上诉人安溪县规划建设局作为登记机关,其工作人员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即准予将该综合楼抵押登记,其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安溪县规划建设局与安溪工行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上诉人安溪县官桥
茶叶加工公司与原审第三人神龙公司关于维持原审判决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
4.二审定案结论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被告安溪县规划建设局下属的安溪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是否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