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官桥茶叶加工公司诉安溪县规划建设局抵押登记案
发布时间 2014-08-30 浏览 32382 次
被告资格应诉的问题。

  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指的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或与之发生争议行政机关。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被告安溪县规划建设局是安溪县范围内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行政管理部门,安溪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作为其下属单位,行使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行政管理职权,应视为其受委托的行为,安溪县规划建设局是行使房地产抵押管理的行政机关,是适格的被告,安溪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属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关于安溪县官桥茶叶加工公司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

  本案讼争涉及的抵押物,即安溪县官桥车站边205线开发小区39号综合楼(建筑面积2697平方米)的产权存在着争议,据此,被告及第三人安溪工行主张,讼争涉及的财产属第三人神龙公司所有,原告安溪县官桥茶叶加工公司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因此,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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