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官桥茶叶加工公司诉安溪县规划建设局抵押登记案
发布时间 2014-08-30 浏览 32384 次
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此可见,只要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涉及的抵押物的产权尽管有争议,原告安溪县官桥茶叶加工公司属争议的一方,该房地产的抵押登记是否有效,对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犯,因此,安溪县官桥茶叶加工公司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3.关于安溪县官桥茶叶加工公司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安溪县规划建设局作出抵押登记行为时并未告知被上诉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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