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琼等与陈朝明合伙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 2014-08-31 浏览 25396 次

  委托代理人 朱颖,女,二十九岁,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花纸印刷厂3栋3门30号。

  委托代理人 朱韬,男,二十三岁,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杨琼,张家界市群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朝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定区人民法院(2001)张定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琼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维虎、胡平东,上诉人群星公司法定代表人阙远松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桂林、文慧、被上诉人陈朝明的委托代理人朱颖、朱韬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二000年二月二十七日,杨琼与群星公司签订了一份共同开办茶馆的合同,约定茶馆租用群星公司一楼大厅,月租金二千元;各方暂时投入五万元,以后追加的投入双方平摊;合同自开业到二00三年底止;杨琼任经理兼出纳。群星公司委派一人任会计;对帐目实行日清月结,每月利润平分;茶馆挂靠群星公司,由群星公司为茶馆提供工商、税务、公安职能部门证明手续;如有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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