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琼等与陈朝明合伙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 2014-08-31 浏览 25398 次
违约,应付对方违约金十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同年四月中旬,经协商同意,邀请经营茶叶的台商陈朝明前来入股经营,三方签订《合作开办群星日月潭茶艺馆协议》,陈朝明投入五万元人民币按百分之二十五分红。茶馆在五月份开业后,三方为了签订一份统一合同在一起协商茶馆原来的投入时,杨琼、群星公司、陈朝明三方为如何记帐的数额未统一而产生意见,特别是对陈朝明的实际投入的价值及应占的股份发生争执,为此,新的协议未产生,三方仍按原来没有争议的两份协议执行。同年5月至6月,杨琼将三千七百余元的发票未经过对方监管人员签字在会计处予以报帐。经营过程中,群星公司提出要求原合同之外茶馆的占地要交月租金五百元,陈朝明表示同意,杨琼对此有意见。茶馆开业后,经营状况良好,几乎每月都有赢利,且绝大部分月份有现金余额,有红利可分。但由于三方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协商解决,致使在分红问题上亦争执不下,茶馆一直没有按月分红,三方的矛盾更加加深。今年元月十九日,群星公司要春节放假,要求茶馆也放假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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