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琼等与陈朝明合伙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 2014-08-31 浏览 25395 次
分配比例分享,其中群星公司八千二百六十五元一角三分,杨琼八千二百六十五元一角三分,陈朝明五千五百一十一元零九分。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反诉费三千五百一十元,杨琼承担四千元,群星公司承担二千五百二十元,陈朝明承担五百元。判决后,杨琼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终止合同履行。

  杨琼不服永定区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茶馆的经营利润在扣除投资差额部分、签单及群星公司与陈朝明的借款后,没什么库存现金,实际上无红可分;陈朝明的投入未达到五万元,其股份没有明确,分红无法进行;杨琼作为茶馆经理,只执行股东的决议,无权擅自分红。故在分红问题上杨琼不存在违约。而群星公司擅自对茶馆强行关门、拒不开业,且不履行为茶馆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各股东之间矛盾甚深,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不当,没有解决任何实质性问题。为此,杨琼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终止合同的履行,群星公司及陈朝明应支付杨琼违约金十万元并赔偿损失。

  群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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