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琼等与陈朝明合伙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 2014-08-31 浏览 25394 次
正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的产生缘于合伙各方当事人未能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合伙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矛盾,并非一方违约所致。虽然合同约定茶馆实行帐目日清月结,按月分红,但由于合伙三方对于从利润中列支前期费用如何记帐,对陈朝明的投入及所占股份争执不下,未能协商一致,在分红问题上亦未形成统一意见,故虽然茶馆有红可分,但按月分红的约定却无法履行。群星公司为此而诉称杨琼未按月分红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群星公司要求茶馆按我国传统春节放假,并非强行关门、不准营业,且杨琼亦让会计造了工资表给员工发放工资到元月十九日,是对春节放假的认可,对此,群星公司没有违约行为;群星公司营业执照上有经营茶座的项目,可以为茶馆提供营业执照,合同亦未约定由群星公司另办营业证明,群星公司无须另办营业执照。杨琼诉称群星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杨琼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庭审中杨琼并未提出要求终止合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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