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成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与天津市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31 浏览 25407 次
提供了土地,大成公司出资建房,但未按约定支付房款。1998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天津市化工轻工材料二公司将其全部债权转让给其上级单位,即本案原告化轻总公司。同年5月8日,大成公司和化轻总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鉴于大成公司只支付化轻总公司房款1848万元,尚差105277元未能支付,大成公司拟将建设面积3012平方米的龙源山庄及现有全部附属设施以归还欠款形式转移给化轻总公司。大成公司同时负责给化轻总公司在珠江道仓库内建设1500平方米的茶叶市场用房。以上两项完成后,双方全部房款视为结清。龙源山庄如在5月底以前不能移交,大成公司须先归还化轻总公司欠款500万元。如6月底前无结果,大成公司必须于1998年底付清全部欠款。后因龙源山庄大成公司出租未能收回,该协议未能履行。1999年1月27日,化轻总公司与大成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为早日偿清欠款,大成公司将三处房屋及现有空调、音响以归还欠款的形式转移给化轻总公司。1月底前将三处房屋移交完毕。最迟不超过2月中旬。上述财产价值11480230.64元,超出的960230.64元作为利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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