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成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与天津市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31 浏览 25406 次
后由于大成公司用于还款的河北区宙纬路1号增1号办公楼已在银行办理抵押,致使该补充协议未能履行。大成公司于1999年7月13日给付化轻总公司10万元。1999年7月23日,大成公司和化轻总公司再次签订还债合同,大成公司将坐落在河北区寿安街顾安里21门3至6层16个单元,总面积约1500平方米商品房作价3933075元抵偿给化轻总公司,并协助化轻总公司销售上述房屋。大成公司须按1999年1月27日补充协议要求,将上述住宅的厨房、卫生间在两周内按图施工完毕,负责1999年10月底前完成首层锅炉房的消音处理,并在两周内办理好安装煤气有关手续,费用由化轻总公司支付。化轻总公司销售住宅楼由大成公司开正式发票,营业税由化轻总公司承担。大成公司保证承担上述商品房水、电及上下水等内部及外部配套费用,由此产生的纠纷由大成公司负责。如大成公司违反约定,应按欠款总额3933075元日万分之四向化轻总公司支付违约金。对该协议大成公司仍未履行。原审法院认为,化轻公司与大成公司自愿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及附件,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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