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件受理费62610元,保全费53120元,由大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610元,由天津市大成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负担60000元,天津市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负担26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 纲
助理审判员 刘 莉
助理审判员 宫 涛
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