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茶叶、煤炭、棉花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07 浏览 24323 次
口公司)(以下简称各棉花出口经营公司)统一联合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国家出口任务。

   二、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简称纺织商会)组织各棉花出口经营公司组建棉花成交中心。由棉花成交中心负责组织各棉花出口经营公司统一对外、联合成交工作。

   三、对日本、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香港、台湾等主要棉花出口市场,由棉花成交中心组织各棉花出口经营公司统一对外、联合成交。其它市场由各棉花出口经营公司纺织商会协调的价格自行对外成交。

   四、纺织商会负责棉花出口经营的协调工作,各棉花出口经营公司必须参加纺织商会,并接受其协调。

   五、纺织商会商棉花成交中心制定棉花出口统一协调价格,并下发出口经营公司和发证机关执行,同时报外经贸部备案。

   六、纺织商会和棉花成交中心要及时向我部反映棉花出口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七、我部授权的发证机关,按照国家下达的棉花出口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棉花出口许可证。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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