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许可证签发原则
发布时间 2014-09-08 浏览 24730 次
鲜蔬菜、水果的出口管理

  对供港澳地区活塘鱼、鲜蔬菜、水果(仅指荔枝、西瓜),仍按现行规定实行放行证管理。

  五、出口审价管理

  对重点出口商品实行审价管理。经贸部授权各进出口商会负责制定重点管理商品的出口协调价格方案,报经贸部备案后下发各发证机关执行,各发证机关依据各进出口商会下发的价格方案,审查合同,核发出口许可证。

  六、对易货贸易和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管理

  (一)对易货贸易的出口管理

  对独联体、东欧及朝鲜、蒙古、越南、老挝等国的易货出口商品,除粮食(大米、大豆、玉米、小麦)、钨砂、原油及成品油、禁止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重水等商品出口仍需报经贸部审批和审领出口许可证外,其它商品出口全部放开,可不再办理出口审批及出口许可证手续。

  (二)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出口管理

  1、除禁止出口的商品进料加工业务仍需报经贸部审批外,其它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均按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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