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9-08 浏览 25456 次
进出口商会。具体协调管理办法,由各进出口商会制订,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严格执行。

  积极推动和鼓励经营同类出口商品的企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联合经营。

  严格执行《商标法》,保护和发展名牌出口商品。

  五、增强出口商品管理透明度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每年配额的分配、实施结果,凡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都要公布,以接受各方面监督。

  六、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经贸部负责解释。

 

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共138种)

 

  一、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商品目录(38种)

  1、大米 2、大豆(含大豆碎) 3、玉米(含玉米碎) 4、茶叶 5、煤炭(含水煤浆) 6、钨(指钨砂、仲钨酸铵、三氧化钨、钨酸) 7、锑(指锑锭、氧化锑) 8、原油 9、成品油 10、棉花 11、棉纱 12、棉涤纶纱 13、棉坯布 14、棉涤纶坯布 15、蚕丝类 16、坯绸(包括梭、针织的生、炼、漂绸)

  (以上十六种特别重要的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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