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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农村的物资供应,要优行供应农业和中小农具生产的需要,尤其是粮、棉、油、糖的生产需要。对乡镇企业的物资供应要区别对待,支持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和为大企业配套生产、出口创汇的企业,对消耗高、产品质量差、污染严重的企业,要限制或停止供应物资。
十三、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物资流通领域各类物资供销单位。包括物资部门所属物资企业,有直属直供业务的主管部门按物资体制改革方案承担供应任务的供应机构,以及其他合法的物资经营单位。
十四、各级物资部门和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对所属物资公司要制定贯彻产业政策和具体要求。可设置重点产业供应销售率、重点企业供应保证率、重点建设承包供应完成率等指标,对物资企业贯彻产业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