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商业部、财政部、国家
下一主题: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
国家安排的农用产品用煤;
国家统配化肥、农药和基础化工原料生产用煤;
国家统配水泥、玻璃等建筑材料用煤;
林区以煤代木用煤;
国家上调和出口的轻纺产品如糖、纸、盐等用煤;
国防军工用煤。
(三)严格限制供应的行业和产品
土法炼焦(对有煤炭资源地区的、现有改良型炉生产的焦炭暂除外);
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小钢铁、小有色、小铁合金、小建材、小烟厂、小酒厂等;缺煤地区凝汽式小火电;
国家明令停止生产和淘汰的产品用煤以及热效率很低的锅炉和工业窑炉用煤。
八、机电产品
(一)指令性分配与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任务,不安排国家定点以外的企业承包,并继续执行择优安排的原则,减少重复生产。对于能耗高,已宣布淘汰的产品坚决不安排指令性和国家合同订购任务。
(二)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和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主要用于国家产业政策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