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商业部、财政部、国家
下一主题: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
(三)市场经营的机电产品要优先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产业的需要,从严控制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的机电产品供应。
(四)严格控制国内已能生产供应的机电产品的进口(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的适当放宽)。对于国家支持与发展的产业需要引进的高技术水平的机电设备给予支持,并尽量采用技贸结合、合作生产方式进口;对于限制或停止发展的产业,不予审批与办理进口。
附件二:
进入市场交易实行倾斜销售的重要物资目录
钢材、钢坯、生铁、铜、铝、铅、锌、锡、铜材、铝材、镍、镁、铂族金属;
煤炭、焦炭、重油(包括烧用原油);
木材、水泥、金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