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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产品抽样采取由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社会同检测单位共同提出随机抽样的方法。不得抽特别样品。抽样数量根据不同品种由商业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另行通知,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样品原则上在商业批发单位抽取,鲜质食品在生产企业库房抽取。
第十一条 申报产品的质量检测,由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指定国家级、部级有关质量检测中心或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社指定当地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有国、部标准的品种按国、部标准检测,无国、部标准的品种,按申请企业的企业标准检测。
第十二条 凡属商业部归口和原商业部收购,没有明确归口部门的产品,或其它主管部门要求委托评选的产品,均可按同等条件列入部的评优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