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12 浏览 23842 次

  3.将优质产品标志转让他人。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部优质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由新闻单位通报全国。

  1.限期整顿后仍达不到部优质产品条件的;

  2.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出现重大质量、伤亡、污染等事故。

  4.滥用优质标志。

  第二十条 上述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各项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或部各专业主管司局提出报告,经商业部体质产品审定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已获商业部优质产品奖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品种不对路,造成产品积压,企业亏损等情况,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或部有关主管司、局征求获奖企业意见后,提出报告,经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同意,停止使用优质产品称号,收回证书。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评选部优质产品奖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企业和各级组织都不得弄虚作假。参加评选工作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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