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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国家管理的计划商品中,农副产品应根据国家需要和不同产品的购留政策确定收购计划。工业品,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二年134号文件有关规定,凡是工业要求自销而政策又允许自销的计划商品,应由产地工商双方按不同产品情况协商提出自销比例意见,经省、市、自治区计委同意后按商业应收购部分纳入商品流转计划,报国家计委、商业部核定。
第五条 商品流转计划工作的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商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壮大社会主义商业,提高商品流通的计划性,全面提高经济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日益增长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一)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市场预测,分析市场供求变化趋势,摸清市场需要,为制定计划,促进和引导生产,安排好城乡市场,提供可靠依据。
(二)根据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配合各级计委搞好商品流转计划与国民经济其他计划之间、地区之间、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衔接平衡,并搞好商业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