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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大经贸战略,外经贸部赋予部分生产企业、外经企业上述商品进口经营资格,鼓励开展自营进口业务,但不得从事上述商品的代理进口业务。
二、本次被赋予上述五种商品进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外经贸部其他有关规定开展进口经营业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企业,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取消上述商品的进口经营资格。
三、请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对本地经营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协调当地其他有关部门,使计划与经营衔接一致。经营企业发生更名、改制等变动情况或违规经营情况的,应及时报外经贸部。
四、全国性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对有关企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对经营企业发生更名、改制等变动情况或违规经营情况的,应及时报外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