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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咖啡因(包括天然和人工合成)为第一类管理的精神药品。第四条规定,咖啡因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凡申请定点生产天然咖啡因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厅(局)和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生产、销售和进出口,违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咖啡因(包括天然和人工合成)的生产、供应和进出口管理要按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咖啡因管理规定》执行。
三、天然咖啡因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所在地必须是我国主要的茶叶产区。
2.天然咖啡因的生产单位必须是符合《药品管理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