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 2014-09-16 浏览 23640 次
地应派购一部分。派购以外的部分,仍属议价范围。

  为了严格掌握议价商品的范围,一、二类农副产品的划分,全国要大体上一致起来(附现行一、二类农副产品目录)。各地结合具体情况,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二、三类品种之间作个别调整。在二类农副产品中,哪些品种在完成收购任务以后实行议购议销,或降为三类的,要按商品管理分工权限,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除国务院批准的以外,二类农副产品不得在计划收购任务内,划出一定比例议价收购,搞平议结合价格。

  二、议购议销商品的作价原则。

  议购议销商品价格应兼顾国家、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既要有利于搞活市场,又要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一)议购价格。应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保护并合理利用资源,考虑与相关产品的比价,同生产者协商议定。供求大体平衡或供不应求的商品,议购价应略低于当地当时的集市贸易价格。同时,经营部门要通过吞吐业务,调剂余缺,平抑集市贸易价格。在具体掌握上,对国内外市场大量需要,又不与

1  2  3  4  5  6  7  8  9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