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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供销经联字[2009]第6号
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甘肃、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为做好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工作,突出扶持重点、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规范申报程序,更好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组织编写了《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请各有关单位据此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本着示范带动、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区域分布、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基础、投资规模等综合因素,2010年拟在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