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17 浏览 22900 次
海南、重庆、四川、甘肃、宁夏、新疆等17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部门项目建设。

  二、201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项目控制在8个以内,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6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2个。

  三、对2009年已上报但未获得立项的项目,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在征求项目单位是否参加2010年申报意愿后,对符合2010年《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应优先推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不必重新编制,但需补充相关最新证明材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联合上报计划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报送至供销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3份)、国家农发办(1份)。

  附件: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指南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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