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22 浏览 24090 次
库存的检查、分析,做到新增贷款额度与企业新增商品库存相适应。信贷部门要协助计划部门搞好资金和现金计划安排。

  六、严格禁止收购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农业银行发放的收购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收购企业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和进行其他投资;不准用于上缴统筹基金、支付各种摊派款;不准用于垫付各项提留款、缴纳税款;不准用于垫付福利基金超支、职工借支、转借贷款;不准用于企业内部结算的融资活动。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格按信贷纪律,该取消优惠利率的取消优惠利率,该加罚息的要加罚息,该停止贷款的要停止贷款。对收购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所需资金,应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不足部分由农业银行按商流贷款的规定予以支持。

  严格禁止收购企业主管部门截留、挪用收购资金。收购企业主管部门对财政拨补资金和企业调销回笼货款必须及时、足额划付给基层收购企业,不许截留挪用。

  七、督促财政部门按时拨补资金

  一九九二年以前财政部门对收购企业应拨未拨的各种补贴款,经核实后

1  2  3  4  5  6  7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