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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格禁止收购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农业银行发放的收购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收购企业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和进行其他投资;不准用于上缴统筹基金、支付各种摊派款;不准用于垫付各项提留款、缴纳税款;不准用于垫付福利基金超支、职工借支、转借贷款;不准用于企业内部结算的融资活动。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格按信贷纪律,该取消优惠利率的取消优惠利率,该加罚息的要加罚息,该停止贷款的要停止贷款。对收购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所需资金,应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不足部分由农业银行按商流贷款的规定予以支持。
严格禁止收购企业主管部门截留、挪用收购资金。收购企业主管部门对财政拨补资金和企业调销回笼货款必须及时、足额划付给基层收购企业,不许截留挪用。
七、督促财政部门按时拨补资金
一九九二年以前财政部门对收购企业应拨未拨的各种补贴款,经核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