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物资总局、林业部印发《关于节约使用、合理利用木材和采用木材代用品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22 浏览 25373 次
(一)推广使用全纸(包括蜡梗)火柴。

  (二)推广使用刨板缝纫机台板。

  (三)推广使用塑料材料制作收音机、电视机和音箱的壳子等。

  (四)推广使用塑料铅笔和活动铅笔。

  (五)推广使用塑料代替木材制作水桶、脚盆、浴盆、烘桶、电磁线盘、线轴、纱管、梭子、鞋楦、鞋跟等轻工产品和纺织器材。

  第二十二条 建立木材、木制包装的回收复用制度。对包装木箱、纸夹板、电缆木盘和进口物资垫舱木、漂沉木、枕木、车船解体拆卸下来的材料;机关、团体、学校的废旧木材及木制旧包装;木材加工和木制品生产单位的剩余材下脚料;公路、城市园林系统更新的树木,均应积极组织回收复用,综合利用。这项业务由当地木材公司或其委托的单位办理。现由使用单位自行回收复用的,仍由原单位负责办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尚可加工复用的废旧木材、木制品当烧柴 。

  三、合理加工,提高木材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为合理利用木材,提高木材利用率,城市木材加工企业,应由地方按专业化协作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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