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4-09-26 浏览 23811 次
单位或组织满一年后,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基地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应包括基地有机食品生产情况(种类、数量、经营状况以及内贸和外贸出口情况)、环境管理及环境质量状况、有关考核指标变化等方面的情况。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2月28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六、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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