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 2014-09-26 浏览 24813 次
食品发展中心撤销该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为使标志变形、变色或明显有损于标志形象的,或违反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责成其限期改正,对于不改正者或造成不良影响者,撤销其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章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者,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撤销其《有机(天然)食品证书》,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发现有假冒《有机(天然)食品证书》和标志的,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责成其行为人停止假冒,赔偿损失;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有机(天然)食品证书和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需缴纳费用。收费遵循不营利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3(价费字)56号文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暂定如下。

  (一)申请颁证的费用包括:

1  2  3  4  5  6  7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