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解释购销合同条例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14-09-27 浏览 23828 次

【颁布日期】1987-10-20

【实施日期】1987-10-20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解释购销合同条例问题的复函

1987年10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今年7月11日的来函收悉。我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资局、国家标准局、商业部研究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中工矿产品、农副产品及通用产品、专用产品的划分标准问题,现将意见转给你们。

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

 

附:

关于工矿产品、农副产品,通用产品、专用产品的划分意见

 

  一、工矿产品和农副产品的划分

  原则上以产品性质来划分;以产品性质难以区别的,可按产品的生产部门划分。

  (一)工矿产品包括工业品生产资料和工业品生活资料。工业品生产资料通常称为物资,即由工业部门提供的用于社会再生产的原材料、燃料和机电设备等,如:钢材、有色金属及其制品、木材、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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