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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委员会应以企业为主体,由来自企业、科研、用户和检测机构等方面的代表组成。涉及产品或与市场结合紧密的技术委员会,原则上应由国内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承担秘书处。
(四)申请筹建的技术委员会在名称和工作领域上不应与我国现有技术委员会、已批复筹建和拟筹建的技术委员会(见"标委办计划函[2006]34号")交叉重复。
二、工作要求
(一)iso、iec、bsi、din和我国技术委员会的名单以及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请到国家标准委网站http://www.sac.gov.cn/home.asp下载。
(二)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向国家标准委申报。
(三)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研究相关技术委员会名单,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