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发布时间 2014-10-08 浏览 26013 次
见。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

  评审组组长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报告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结论。对评审不合格的,签发评审不合格通知;对评审合格的,批准注册并颁发卫生注册证书。证书编号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公布。

  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重新提出申请的,在申请前应当认真整改。

  第十五条 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卫生注册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卫生注册企业颁发。卫生登记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以直属检验检疫局名义向卫生登记企业颁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注册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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